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章程
2014年4月26日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議決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1.聯誼畢業系友情誼,以服務系友為優先原則。
2.建立本系與系友(學術與產業)雙向間,獲得理論與實務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之機制。
3.發揚校譽,砥礪學術研究,傳遞系所動態,發揮系(所)友力量及協助母校與本
系(所)之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連繫、聯誼與服務系(所)友。
2.建立系(所)友連絡通訊網及印編系(所)友通訊錄。
3.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及各種產學合作活動。
4.協助母校及本系提升聲譽。
5.協助系(所)友發展事業及技能訓練支援。
6.協助系(所)友深造進修及就業媒合。
7.協助系(所)之發展與教職員研究發展。
8.辦理技術教育訓練及研討會。
9.受邀列席系(所)務會議。
10.其他有關發揮系(所)友力量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1.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校(含台北工專、台北技術學
院)電機工程科(系)冷凍空調組或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所畢(肄)
業資格者。(在校學生未符所列資格者除外)
2.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校(含台北工專、台北技術學院)
電機工程科(系)冷凍空調組或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所畢(肄)業資
格者。(在校學生未符所列資格者除外)
3.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團體會員。
4.榮譽會員 : 歷屆理事長,師長及系友會推薦人仕。
新加入之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均可參加系友會各項
活動。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為非有效會員,不得
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
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
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己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
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1.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2.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
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換屆改選理事、監事,依得票數優先保留前屆理事3人、監事1人,以利傳承與提
升系友會服務品質。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
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以不連續超過三次(合計6年)為限,
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合計4年)。
第二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二條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
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三條 本會得設置相關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基金管理及運用等辦法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四條 本會得由當屆理事會視需要聘請諮詢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署召開之。
第二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有效會員之認定以函知報名參加會
員大會截止日前繳費完成及呈報內政部之選舉名冊為準。
第二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有效會員(有效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
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之解散,應召開會員大會以出席有效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表決同意後解散之。
第二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其會議記錄需公告於系友會網
站周知。
第二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参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得免繳。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参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
榮譽會員得免繳。
3.永久會費:永久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作為本會永久基金,得免繳交入會費。永久會員
於繳費12年後,需同一般會員繳交常年會費,或再次繳交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4.事業費
5.會員捐款。
6.委託收益。
7.基金及其孳息。
8.教育訓練與其他活動收入。
永久基金、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教育訓練與其他活動收入
、急難救助慰問金等,均納入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中,統籌管理運用。
第三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
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基於預算收支自求
平衡,相關活動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於換屆後一個月內,前屆需結算帳冊辦理移交,
且當屆收支淨值不得為負債。
第三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六條 報經內政部 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議決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3年4月26日)。
系友會成立字號為台內社字第980088241號,統編為25600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