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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委員會組織簡則(五):財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財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98年10月23日第1屆第3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23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加強系友間之聯繫,強化系友會之財務管理為宗旨。
第四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依年度編列收支預算書草案。
  2. 編列決算、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等。
  3. 配合活動推動會員募捐。
  4. 於理監事會開會時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5. 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1至3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主任委員1人,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由主任委員於會員中徵選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
第七條 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為辭職,其職缺由主任委員遴徵人選提經理監事會備查;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議事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之。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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