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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校務活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1條: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23條訂定之。

2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校務活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條:本委員會以加強與母校系間之聯繫,提升母校、母系及系友會之社會形象,增進系友參與母校系之交流為宗旨。

4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二 章       

5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促進系友會與母校系之交流、系友間之聯繫,並作為系友與學校、母系間的聯繫平台。

2.鼓勵歷屆系友與會員參加學校校慶等活動。

3.配合母系年度各項系友會相關活動。

4.協助舉辦大會相關工作。

5.建立系友會校務活動委員會,制度化運作架構。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7.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委員會之關事項。

8.其他校務活動服務項目。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6條:本委員會設置委員37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主任委員1人,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由主任委員於會員中徵選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

7條: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8條: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9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為辭職,其職缺由主任委員遴徵人選提經理監事會備查;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 四 章       

10條:本委員會議事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11條:本委員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12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之。

13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 五 章       

14條:本委員會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 六 章       

15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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