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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中部系友聯絡處組織簡則

 

第一章       

1條: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23條訂定之。

2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中部系友聯絡處」,(以下簡稱本聯絡處)

3條:本聯絡處以強化系友會對中部系友之服務為宗旨。

4條:本聯絡處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二 章       

5條:本聯絡處任務如下:

1.號召中部系友加入系友會

2.籌辦中部系友會聯誼活動

3.配合系友會各項活動,推動中部會員參與聯誼

4.宣達系友會及母校系之各項活動與服務中部會員。

5.建立系友會中部聯絡處委員會,制度化運作架構。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7.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聯絡處之關事項。

8.其他中部系友聯絡處服務項目。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6條:本聯絡處設置委員15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主任委員1人,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由主任委員於會員中徵選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

7條: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8條:本聯絡處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9條:本聯絡處委員為無給職,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為辭職,其職缺由主任委員遴徵人選提經理監事會備查;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 四 章       

10條:本聯絡處議事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11條:本聯絡處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12條:本聯絡處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之。

13條:本聯絡處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 五 章       

14條:本聯絡處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 六 章       

15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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