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校務活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2013.05.12第3屆第1次委員會版
2013.06.07第3屆第2次理事會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2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校務活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3條:本委員會以加強與母校系間之聯繫,提升母校、母系及系友會之社會形象,增進系友參與母校系之交流為宗旨。
第4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二 章 任 務
第5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促進系友會與母校系之交流、系友間之聯繫,並作為系友與學校、母系間的聯繫平台。
2. 舉辦冷凍空調徵才就業媒合活動。
3.鼓勵歷屆系友與會員參加學校運動會等活動。
4.配合母系系學會年度各項相關活動。
5.協助會員大會相關工作。
6.建立系友會校務活動委員會,制度化運作架構。
7.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8.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9.辦理其他校務活動服務項目。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6條:本委員會設置委員3至7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主任委員1人,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由主任委員於會員中徵選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
第7條: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8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第9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如委員辭職,其職缺由主任委員遴徵人選提經理監事會備查;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 四 章 會 議
第10條:本委員會議事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第11條:本委員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12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之。
第13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 五 章 經 費
第14條:本委員會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15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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