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聯誼活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2013.05.12第3屆第1次委員會版 
2013.06.07第3屆第2次理事會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2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聯誼活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3條:本委員會以加強系友間之聯誼,籌辦母校、母系及系友會之聯誼活動,增進系友間之情誼交流為宗旨。 
第4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二 章  任      務 
第5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促進系友與母校系之交流、系友間之聯誼,並舉辦系友與學校、母系老師、同學的聯誼活動。 
2.舉辦系友會年度各項聯誼相關活動。 
3.協助籌辦系友會大會相關工作。 
4.協助系友會與母系系學會聯誼活動。 
5.建立系友會聯誼活動,制度化運作架構。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7.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8.辦理其他聯誼活動服務項目。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6條:本委員會設置委員3至7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主任委員1人,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由主任委員於會員中徵選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 
第7條: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8條: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第9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如委員辭職,其職缺由主任委員遴徵人選提經理監事會備查;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 四 章  會      議 
第10條:本委員會議事以每2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第11條:本委員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12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之。 
第13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 五 章  經      費 
第14條:本委員會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15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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