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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2013.05.12第3屆第1次委員會版
                          2013.06.07第3屆第2次理事會版
                          2013.10.26第3屆第3次理事會版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
       系友會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以強化系友會之財務管理,配合會務發展需求以利
       永續經營為宗旨。
第四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貳 章 任 務
第五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審核年度編列收支預算書草案。
    2.管理永久會員繳交之會費、各項捐款與活動收入。
    3.設置基金專戶以孳息活用。
    4.配合系友會各項活動,支援年度計畫支出項目缺額,並推動
      系友募集產業界資源。
    5.永久會員會費每年運用金額,以總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會
      計課目及內容應於會員大會時提報給有效會員半數以上通過
      後方可使用。
    6.建立系友會基金管理委員會,制度化運作架構。
    7.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8.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9.辦理急難救助慰問金管理辦法及核發等事務。
    10.辦理其他會務基金管理服務項目。
第 參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
        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委員會成員由前一屆理事
        長、當屆理事長、副理事長 及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監事
        會具監察本基金及委員會之權責。
第七條: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八條: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第九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肆 章 會 議
第十條:本委員會議事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
        員不定期召開之。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
        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 伍 章 經 費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
        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 陸 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簡則經系友會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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