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中部系友聯誼處組織簡則
2013.05.12第3屆第1次委員會版
2013.06.07第3屆第2次理事會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簡則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2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友會中部系友聯誼處」,(以下簡稱本聯誼處)。
第3條:本聯誼處以強化系友會對中部系友之服務為宗旨。
第4條:本聯誼處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二 章 任 務
第5條:本聯誼處任務如下:
1.號召中部系友加入系友會。
2.籌辦中部系友會聯誼活動。
3.配合系友會各項活動,推動中部會員參與聯誼。
4.宣達系友會及母校系之各項活動與服務中部會員。
5.建立系友會中部聯誼處委員會,制度化運作架構。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7.辦理本會理監事會議交辦本聯誼處之相關事項。
8.其他中部系友聯誼處服務項目。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6條:本聯誼處設置委員1至5人,由理事長就理監事名單中遴選主任委員1人,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由主任委員於會員中徵選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
第7條: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8條:本聯誼處之行政事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專任並執行之。
第9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如委員辭職,其職缺由主任委員遴徵人選提經理監事會備查;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 四 章 會 議
第10條:本聯誼處議事以每6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之。
第11條:本聯誼處會議需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案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12條:本聯誼處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之。
第13條:本聯誼處為任務編組及獨立自主運作,視會議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會議。
第 五 章 經 費
第14條:本聯誼處年度經費計畫,應先提交理監事會通過,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15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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